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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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捐助之楷模名額及評選基準規定如下:
(一)全國消防楷模三十名:依本署全國消防楷模甄選表揚實施規定選出
      。
(二)全國義消楷模三十名:依本署義消楷模甄選表揚實施規定選出。
(三)婦女防火宣導楷模六名:依全國消防機關婦女防火宣導楷模甄選表
      揚實施規定選出。
(四)救護志工楷模三名:依本署全國救護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要點選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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