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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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專業廠商應備置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登記清冊(如附
    表六)及相關滅火器檢查表書面文件或電子檔,確實記載受託場所名
    稱、地址、委託人姓名、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包括
    滅火器型式、檢查日期、結果、充填藥劑種類、藥劑認可號碼及檢修
    環顏色等)之詳細紀錄,並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電子檔應以 PDF  或縮影檔案格式製作,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
    。
顯示立法理由
109/08/21
一、點次變更。
二、因應電子化政府及節能減碳之需求,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十二條及技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將現行規定移列第一項,修正得以電子檔為滅火
    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登記清冊及滅火器檢查表保存方式,及將保存年限延長至
    五年,並增訂第二項明定電子檔格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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