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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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專業廠商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書表,報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一)員工名冊(如附件三)。
  (二)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之必要設備及器具應校正項目的
        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8/21
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明定專業廠商於年度開
    始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應檢具員工名冊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俾
    利督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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