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專業廠商應於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檢具下列書表,報請直轄市、 縣(市)政府備查: (一)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登記清冊。 (二)上年度充填之驅動氣體與滅火藥劑進貨證明文件、驅動氣體充填 與藥劑更換統計清冊及汰換滅火藥劑處理一覽表。
一、本點新增。 二、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明定專業廠商於年度終 結後五個月內,應檢具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登記清冊等,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備查,俾利督導管理及確保業務執行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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