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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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得檢查專業廠商之業務、勘查其作業
      場所或令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專業廠商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裁處
      之。
      前項之檢(勘)查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
      表(如附件七),有缺失者,專業廠商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
      消防局通知之改善期限內改善完畢。
顯示立法理由
109/08/21
一、點次變更。
二、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酌修文字,並增列第二
    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定期檢查專業廠商之頻率、檢查紀錄表之格
    式及專業廠商應於通知之改善期限內改善完畢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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