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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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專業廠商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作業
      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延展認可,每次延展期限
      為五年: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證書正本。
  (三)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款所定文件。
  (四)離職人員清冊。
      前項申請之審查程序,準用第五點規定;經審查合格者,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予以認可並發給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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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21
一、點次變更。
二、證書有效期限移列至修正規定第六點第一項統一規範,並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於第一項列明申請延展認可應檢具之文件,延
    展期限亦配合第六點證書有效期限之放寬予以修正。
三、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修正申請延展認可之審
    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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