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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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廠商應向作業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取
    得認可後,始得辦理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
    本要點所稱滅火器,指滅火器認可基準規範之水滅火器、強化液滅火
    器、機械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及乾粉滅火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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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8/21
一、參考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第二點規定,增列第一項專業廠商
    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後,始得辦理滅火器性能檢查等業務。
二、現行規定移列第二項,並參照滅火器認可基準壹、二、(二)、1 規定增列「強
    化液滅火器」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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