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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修正序文內容及
將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之審查程序移列至第五點規範。
二、現行第二款工廠或公司(行號)登記證明文件配合第三點之修正酌修文字。
三、參考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增
列消防專技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四、參考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及管理要點第五點第四款規定,增列第一項第七
款作業場所內部設施位置圖,俾以明確及清楚瞭解作業場所內部相關設備擺設及
滅火器(包括已完成及尚未完成檢查之規劃)、滅火藥劑等之置放情形。其餘款
次配合調整。
五、第一項第十款第二目刪除「雇主」等文字,俾符合實務上員工執行業務意外責任
保險之保障。
六、考量證書有效期限修正為五年,惟責任保險之投保期間實務上均以年度計,爰參
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增列第二項「責任保
險證明文件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內持續有效,不得任意終止」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