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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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作業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申請認可: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作業場所符合第三點第四款規定應
      取得工廠登記者,應加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員工名冊(如附表三)。
(六)所屬消防專技人員資格證明(含符合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
      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執業通訊資料表送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及訓練證明文件)、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
(七)作業場所內部設施位置圖。
(八)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流程。
(九)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及充填之設備清冊、照片及校正紀錄(
      如附表四)。
(十)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1.承保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後之滅火器對第三人發生體傷、死
        亡或財物損害之產品責任險文件,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一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2.意外責任保險文件,應保障所屬員工執行業務發生意外事故或死
        亡,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3)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前項第十款所定責任保險證明文件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內持續有效,不
    得任意終止;責任保險期間屆滿時,專業廠商應予續保。
顯示立法理由
109/08/21
一、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修正序文內容及
    將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之審查程序移列至第五點規範。
二、現行第二款工廠或公司(行號)登記證明文件配合第三點之修正酌修文字。
三、參考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增
    列消防專技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四、參考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及管理要點第五點第四款規定,增列第一項第七
    款作業場所內部設施位置圖,俾以明確及清楚瞭解作業場所內部相關設備擺設及
    滅火器(包括已完成及尚未完成檢查之規劃)、滅火藥劑等之置放情形。其餘款
    次配合調整。
五、第一項第十款第二目刪除「雇主」等文字,俾符合實務上員工執行業務意外責任
    保險之保障。
六、考量證書有效期限修正為五年,惟責任保險之投保期間實務上均以年度計,爰參
    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增列第二項「責任保
    險證明文件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內持續有效,不得任意終止」之規範。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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