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認可案件,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應實 地審查;經實地審查合格者,發給證書,並公告之。 經書面審查或實地審查不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一、現行第四點序文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之審查程序移列至修正規定第 一項,並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酌修文字。 二、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增列第二項審查不 合格之處理方式,俾以完備審查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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