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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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專業廠商於證書有效期限內,其消防專技人員有僱用、解聘、資遣、
    離職、退休、死亡或其他異動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一)僱用:資格證書、執業通訊資訊表備查證明、講習或訓練證明、加
      退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證明文件。
(二)解聘、資遣、離職或退休:加退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證明文件
      。
(三)其他異動情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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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8/21
一、點次變更。
二、參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修正專業廠商有僱用消
    防專技人員等情事,應於規定期限內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俾利掌握
    其消防專技人員之執業情形。
三、第三款其他異動情事應檢具文件應依個案檢具證明文件,例如死亡應檢具死亡證
    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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