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100/10/27 公發布)
第 10 條
明火表演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明火表演場所名稱、地址。
二、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及其聯絡方式。
三、許可表演期間、表演區域。
前項許可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表演活動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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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10/27
表演許可書應記載事項及變更程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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