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100/10/27 公發布)
第 13 條
取得明火表演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表演,並得
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註銷許可書:
一、實際情形與表演企劃書或消防安全防護措施計畫不符。
二、於許可表演期間內明火表演場所發生重大公安意外事故。
三、明火表演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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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10/27
主管機關得禁止表演、撤銷或廢止許可書之情形。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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