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100/10/27 公發布)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明火表演,指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之表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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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10/27
一、明火表演之定義。
二、以產生火焰、火花、火星之道具進行表演。如餐廳之火把秀、上菜秀或酒吧(
    PUB) 之猛男秀及魔術等表演,其火焰於空間內快速移動,不慎引起火災風險高
    ,應予限制;至炊煮、照明所使用之火焰,有固定之特性,為營業之基本需求,
    無限制之必要。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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