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100/10/27 公發布)
第 4 條
表演場所管理權人曾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裁處未
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明火表演許可。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0/10/27
一、明火表演申請許可之消極條件。
二、管理權人、表演場所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法裁處未滿五年者,不
    得許可。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