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100/10/27 公發布)
第 8 條
表演區域及外緣二公尺內之地面、牆面及地面上方六公尺以內之天花板或
樓板,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木板、未固著式泡綿、未具防焰性能之布幕等易引發火災之材料裝
    潢或裝飾。
二、未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
三、有儲放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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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10/27
明定表演區域及周邊裝置、懸掛等裝潢或裝飾材質且應符合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避
免明火不慎引起火災,並禁止儲放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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