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100/10/27 公發布)
第 9 條
主管機關受理明火表演申請,除採書面審核外,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
理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單位,於受理申請次日起十五日內實地勘查
,該表演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派員說明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及表演情形,並
演練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機制。
主管機關於許可後,得派員進行抽查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
十二條規定之內容及現場督導相關防火安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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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10/27
一、審核方式除書面審查外,得會同有關單位進行現場勘查,實際瞭解現場、模擬表
    演及災害應變機制等方式,審核其安全措施。
二、會同單位以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為原則,如有涉及其他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時,亦得邀請共同勘查。
三、第二項明定抽查項目及督導內容。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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