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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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且經中央警察大學(
    以下簡稱警大)畢(結)業者,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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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1/26
為使錄取人員選填志願方式公平一致,並應分配作業實務需要,將具警察官任用資格
應三等特考錄取,且經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人員,選填志願方式由原本檢具分配
志願書由內政部(消防署)依其志願順序分配,修正為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爰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刪除第一款至第二款。
110/12/28
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100/11/08
一、為兼顧機關及同仁意願,並考量同仁陞遷權益,錄取人員意願與各消防機關缺額
    情形,爰訂定本點規定。
二、錄取人員按意願申請一至三個分發志願機關,由本部(消防署)協調其志願機關
    配賦分發。惟所填志願機關均無適當職缺未能接受分發時,則由本部(消防署)
    參酌各消防機關預算缺額,逕行分發。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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