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2/28
一、現行規定移列為第一項。因現行實務作業已無辦理增列缺額提報,爰刪除第一款
規定,另序文及各款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二、依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一
,消防機關非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無法先派代理,爰刪除非現職人員占
缺受訓規定。
三、為保障考試錄取人員權益,爰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試錄取占
警察機關學校職缺接受訓練人員分配注意事項」,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實務訓
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由實務訓練機關以科員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任用。
- 100/11/08
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
應經警大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但未經警大畢(結
)業者,尚無消防機關分隊長同序列職務任官資格;依本部警政署一百年八月五
日研商一百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草案會議決議略以,警察特考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凡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之
現職警察人員或非現職警察人員,均先行派代用人機關送審警員占缺訓練。為使
其年資銜接及維護權益,比照現行公務人員考取高等考試分發方式,先行派代用
人機關送審隊員占缺接受教育訓練後,返回機關實務訓練期滿完成考試程序,取
得分隊長同序列職務任用資格,再由機關辦理陞職。
二、茲以各消防機關申請各年度警察特考錄取分發名額係於錄取人員榜示前,未及將
現職錄取人員列入考量,爰訂定第一款規定,由各消防機關提報增列需用名額。
三、為免現職人員因考試錄取需遷調他鄉,並免機關因人員調出影響勤(業)務運作
,爰規定於機關錄取名額範圍內,得優先配賦,除可提供錄取人員分發原服務機
關機會,亦可避免機關因錄取人員調出影響勤務運作,其餘則列入一般配賦,爰
訂定第二款規定。
四、有關分發作業原則,依據本部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人
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注意事項辦理,爰訂定第三
款規定。
五、為避免分發與實際調訓期間相距過久,影響其原有權益,爰配合教育訓練期程(
約次年一、二月)於調訓前完成分發及報到作業,並由新職機關辦理派代送審等
相關人事作業,爰訂定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