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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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嘯警報發布程序(流程圖如附件):
(一)氣象局將海嘯警報通報海嘯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
      消防署))、防空警報系統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
      制所))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氣象局海嘯警報時,本諸權責決定
      通知轄區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針對警戒區域透過警報臺,發布海
      嘯警報。
(三)內政部消防署接獲氣象局海嘯警報後,通報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
      管制所,並陳(通)報內政部備查。情況緊急時,得先行口頭通知
      ,書面後補。
(四)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接獲氣象局海嘯警報及內政部消防署
      通報後,立即透過防空警報系統下達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民
      防管制中心,針對警戒區域,透過區域之警報臺,發布海嘯警報。
顯示立法理由
106/03/01
一、鑑於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需迅速、直接,以確保民眾能立即疏散避難
    ,爰修正發布程序如下,以符實需:
(一)本作業程序所指之海嘯警報,係指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
      預警時間一小時以內之急迫狀況及預估波高達危險程度時之海嘯警報,先予敘
      明。
(二)現行第一款之「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已更名為「內政部警政署
      民防指揮管制所」,爰予修正,以下款次亦同。
(三)現行第四款移列至第二款,基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海嘯災害緊急應變
      第一線執行機關,爰維持現行機制,本權責決定通知轄區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
      。
(四)查海嘯警報係由氣象局依專業研判發布,相關機關獲報後,不易再行研判,只
      能依象局通知轉發,爰刪除有關陳請部長核示之規定,逕由消防署通報警政署
      民防指揮管制所,並陳報內政部備查。另「透過防空警報系統下達各直轄市、
      縣(市)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等文字刪除併入修正後第四款規範。
(五)現行第三款移列至第四款,文字酌作修正。
二、復查海嘯警報發布後,中央將立即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辦理應變事宜,有關後
    續防空警報系統之運用應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及通報辦理,併此敘明。
101/02/02
為提升海嘯緊急應變效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能及時疏散撤離民眾,減少人命
傷亡,增訂第五點第四款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氣象局海嘯警報時,可
本諸權責決定通知轄區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針對警戒區域透過警報台,發布海
嘯警報。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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