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 六點所定事項,掌握災害現場救災情形及支援需求,強化中央及地方 協調聯繫、調度支援機制,有效整合救災資源,協助地方政府救災, 特訂定本規定。
配合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內容修正,爰修正本規定訂定依據 ,並酌作文字修正。
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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