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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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演練
      中央政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平時得辦理本規定所定各項作業之相關演練。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7/29
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規定,理由同第七點說明一;另酌作文字修正。
103/04/09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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