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7/29
配合本法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增訂火山災害為
內政部主管之相關災害,爰於本點增列火山災害。
- 103/04/09
一、前進協調所之啟動時機宜以受災地區災情狀況、地方應變情形及請求支援事項供
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判定啟動時機標準,較為周延,爰予修正。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修正為前進協調所,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三、因應災情擴大(跨二個縣市以上災情如莫拉克風災、三一一東日本大震災)或特
殊需求,鄰近縣(市)得成立前進協調所「分(支)所」,以利處理災情支援協
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