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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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啟動時機
    發生風災、震災、海嘯、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等重大災害,內政部
    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為協助地方政府救災,有派員就近協調或協助救
    災必要時,得派先遣小組進駐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災害現場,並得視
    受災地區災情狀況、地方應變情形及請求支援事項,經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指揮官同意後,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以下簡稱前
    進協調所)或分(支)所,並指定主導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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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7/29
配合本法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增訂火山災害為
內政部主管之相關災害,爰於本點增列火山災害。
103/04/09
一、前進協調所之啟動時機宜以受災地區災情狀況、地方應變情形及請求支援事項供
    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判定啟動時機標準,較為周延,爰予修正。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修正為前進協調所,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三、因應災情擴大(跨二個縣市以上災情如莫拉克風災、三一一東日本大震災)或特
    殊需求,鄰近縣(市)得成立前進協調所「分(支)所」,以利處理災情支援協
    調事宜。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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