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設置地點 (一)內政部(消防署)平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可供作前進 協調所之適當地點,並將資料建檔,其設置條件如下: 1.避免設於有發生二次災害之虞之室內場所或戶外地點。 2.作業空間至少可容納三十人以上,可提供水、電之地點。 3.交通便捷且利於與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協調聯繫。 (二)內政部(消防署)災時得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符合前款 規定且接近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以下簡稱前進指揮所) 或其他適當之地點,由協調官評估災情需要,並報請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指揮官同意後,設置前進協調所。
一、第一款序文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修正為前進協調所,理由同修正名稱 說明。 二、第二款之現地指揮所修正為前進指揮所,俾與實務通用說法一致,並修正前進協 調所之設置地點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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