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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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置地點
(一)內政部(消防署)平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可供作前進
      協調所之適當地點,並將資料建檔,其設置條件如下:
      1.避免設於有發生二次災害之虞之室內場所或戶外地點。
      2.作業空間至少可容納三十人以上,可提供水、電之地點。
      3.交通便捷且利於與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協調聯繫。
(二)內政部(消防署)災時得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符合前款
      規定且接近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以下簡稱前進指揮所)
      或其他適當之地點,由協調官評估災情需要,並報請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指揮官同意後,設置前進協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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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3/04/09
一、第一款序文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修正為前進協調所,理由同修正名稱
    說明。
二、第二款之現地指揮所修正為前進指揮所,俾與實務通用說法一致,並修正前進協
    調所之設置地點及程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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