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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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進協調所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受災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前進指揮
    所之協調聯繫、調度支援任務區分
(一)前進協調所:
      與受災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協調救災支援事宜,並將處理結果回報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其辦理事項如下:
      1.接受受災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之請求,評估支援內容及數量。
      2.掌握支援單位之人員聯絡資料、出(到)勤動態。
      3.協調支援單位與受援單位間之意見。
      4.視需要前往災區現場勘災。
      5.其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交辦事項。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查證災情狀況,受理受災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之請求,並督導前進協
      調所之運作,其辦理事項如下:
      1.統籌調度未受災或受災較輕微地區之地方政府救災能量進行支援
        。
      2.提供支援單位之人員聯絡資料予前進協調所,並提供必要支援。
      3.協助排除前進協調所遭遇協調支援上之困難。
(三)受災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評估各種災情狀況,指揮並協助前進指揮所進行搶救與後送工作,
      並將災情回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其辦理事項如下:
      1.於災情嚴重,無法因應災情處理時,評估需求內容與數量,向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協調所申請支援。
      2.於未受損之主要幹道或交流道附近或其他適當地點建立集結點,
        並將資訊提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前進協調所轉知支援單位。
      3.在必要範圍內適度調度支援單位執行救災任務。
      4.協助解決前進指揮所遭遇之困難或爭議。
(四)前進指揮所:
      於災害現場進行災害搶救、工程搶修、醫療救護及資訊傳遞等工作
      ,其辦理事項如下:
      1.回報受災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災害現場狀況。
      2.提出人力、物資、裝備機具支援需求。
      3.確認災害現場之收容安置處所、飛行器起降空間。
      4.其他現場需協調事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3/04/09
一、本點新增。
二、釐清前進協調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地方災害應變中心與地方前進指揮所四者
    間之工作職掌及運作機制,以利應變協調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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