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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總協調官及副總協調官
(一)前進協調所置總協調官一人,綜理前進協調所災害應變事宜;副總
      協調官二或三人,襄助總協調官處理前進協調所災害應變事宜。
(二)前款人員均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次長或適當層級人員擔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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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3/04/09
一、點次變更。
二、為區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與前進協調所指揮者,爰將指揮官及副指揮官修正為總
    協調官及副總協調官。
三、前進指揮所修正為前進協調所,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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