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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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編組
(一)先遣小組:
      內政部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害狀況派員前往受災縣(市),
      並得視需要通知其他參與機關(單位)派員前往,相關規定如下:
      1.參與機關(單位):
        環境部、農業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國防部、內政
        部(國土管理署、警政署、消防署【含所屬機構特種搜救隊、港
        務消防大隊】)、其他視災情需要派員之機關(單位)。
      2.作業事項:
     (1)參與機關(單位)平時應建立聯絡窗口及適當層級人員名冊。
     (2)機關(單位)於接獲通知派員後,應立即派員前往指定之地點
          集合,擔任各該機關(單位)與災害現場及當地政府之聯絡窗
          口,隨時傳達地方災情現況與需求及中央因應對策。
(二)前進協調所: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得視實際情形彈
        性啟動功能分組派員進駐前進協調所,或增派其他機關(單位)
        派員進駐前進協調所擔任主導或協助機關(單位);各分組之主
        導機關(單位)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
        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參與前
        進協調所運作。
      2.前進協調所編組參照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七點有關功
        能分組規定辦理,設幕僚參謀組、網路資訊組、支援調度組、搜
        索救援組、民生物資組、交通工程組、醫衛環保組、水電維生組
        、行政庶務組等功能分組,其組織架構圖詳如附件。
(三)內政部得建立主管災害學者專家名單,必要時邀集至災害現場提供
      協助,並由內政部(消防署)負擔相關經費。
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9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
境部,內政部營建署改制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爰第一款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112/09/14
配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合併
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內部單位特種搜救隊亦改制為所屬機構,爰第一款第
一目酌作文字修正。
103/04/09
一、點次變更,第一款與第二款互調。
二、前進指揮所修正為前進協調所,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三、為保留啟動功能分組擔任主導及協助機關之彈性,文字酌作修正。編組中「災情
    監控組」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任務重疊,爰予刪除;「新聞處理組」原由前行政
    院新聞局主導,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該辦公室為行政院之幕僚單位,爰該組刪
    除,原辦理事項併入「幕僚參謀組」;「疏散收容組」原工作項目中「民眾疏散
    撤離情形之掌握」、「收容處所人員安置情形之掌握」部分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任務重疊,爰於修正規定第七點刪除上開工作項目,餘「受災地區民生物資需求
    及協助運補作業之掌握」一項工作項目,組名爰配合修正為「民生物資組」,由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主導。另為辦理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
    油料搶修調度支援等相關事宜,增列「水電維生組」,俾臻周延。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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