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12/29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內政部營建署改制為內政部
國土管理署,爰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目、第七目酌作文字修正。
- 111/07/29
一、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爰於第二款第二目之 3 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規定
,另「鄉(鎮、市、區)」之區,指直轄市、市政府下轄區公所。
二、第二款第一目之 3 及第九目之 1,酌作文字修正。
- 103/04/09
一、點次變更,第一款與第二款互調,文字並酌作修正。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修正為前進協調所,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三、功能分組方面,「災情監控組」及「新聞處理組」刪除、增列水電維生組,理由
同修正規定第六點說明三。「支援調度組」增列營建署為協助機關。「疏散收容
組」組名修正為「民生物資組」,刪除民政司主導之第一小目及第二小目工作項
目,理由同修正規定第六點說明三,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主導之「內政部
社會司」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另「醫衛環保組」之行
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工作項目並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