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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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進駐機關人員及任務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得視災情之實際需
      要,調整、增(減)派功能分組之任務及進駐人員,以發揮救災一
      體之行政機能。
(二)前進協調所各功能分組進駐機關(單位)人數詳如附件二,參與各
      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單位)應至少指派九職等(或比照九職等)
      以上人員一名進駐、協助機關(單位)應至少指派幕僚人員一名進
      駐,執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三點所定各進駐機關之任
      務及下列工作:
      1.幕僚參謀組:由內政部(消防署、國土管理署)主導。
     (1)掌握全盤應變處置,分析及評估災害狀況,提供應變決策腹案
          。
     (2)辦理新聞發布相關事宜。
     (3)擔任前進協調所、災害現場及當地政府之聯絡窗口,隨時傳達
          中央因應對策與地方災情現況及需求。
     (4)部會首長以上長官勘災之行程安排。
      2.網路資訊組: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
     (1)電話(一般及衛星)、電腦(桌上型、筆記型)、傳真、網路
          、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之建立。
     (2)視訊會議及影像傳輸設備之建立。
     (3)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
          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聯
          繫暢通之確保。
      3.支援調度組:由國防部主導,內政部(消防署、國土管理署、警
        政署)協助。
     (1)協調支援機關(單位)之應變處置作為。
     (2)受理災區之支援請求及協調國軍救災部隊及車輛裝備。
      4.搜索救援組: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警政署協助。
     (1)備妥相關救災圖資、簿冊。
     (2)掌握及預為劃設搜索區域。
     (3)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等。
     (4)統計救災資料。
      5.民生物資組:由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主導。掌握受
        災地區民生物資需求及協助運補作業。
      6.交通工程組:由交通部主導。
     (1)受阻道路替代路線之規劃及配合地方政府運輸工具徵(租)用
          之協調聯繫。
     (2)協助協調救災船舶載具、人員之徵(租)用及海運路線之規劃
          。
     (3)民用航空器徵(租)用之協調聯繫。
      7.醫衛環保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環境部協助。重大災害致多個
        直轄市、縣(市)緊急醫療救護資源及環境衛生清理、消毒作業
        無法因應時,協調鄰近直轄市、縣(市)支援相關事宜。
      8.水電維生組:由經濟部主導。
     (1)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油料搶修調度支援事宜。
     (2)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自來水及電力供應之協調。
      9.行政庶務組:由內政部(消防署)主導。
     (1)前進協調所場地環境之整備、管理及維護。
     (2)辦理採購、會計事務、經費核銷等事項。
     (3)人員管制、進駐人員交通工具安排、車輛調度等其他行政庶務
          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9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內政部營建署改制為內政部
國土管理署,爰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目、第七目酌作文字修正。
111/07/29
一、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爰於第二款第二目之 3  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規定
    ,另「鄉(鎮、市、區)」之區,指直轄市、市政府下轄區公所。
二、第二款第一目之 3  及第九目之 1,酌作文字修正。
103/04/09
一、點次變更,第一款與第二款互調,文字並酌作修正。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修正為前進協調所,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三、功能分組方面,「災情監控組」及「新聞處理組」刪除、增列水電維生組,理由
    同修正規定第六點說明三。「支援調度組」增列營建署為協助機關。「疏散收容
    組」組名修正為「民生物資組」,刪除民政司主導之第一小目及第二小目工作項
    目,理由同修正規定第六點說明三,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主導之「內政部
    社會司」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另「醫衛環保組」之行
    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工作項目並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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