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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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運作機制
(一)前進協調所於召開會議或協商重要事項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派員參與。
(二)前進協調所應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前進指揮
      所保持緊密聯繫,並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及授權,代表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山
      地原住民區公所執行災害應變事宜。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7/29
各款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規定,理由同第七點說明一。
103/04/09
一、點次變更。
二、前進協調所主要任務為「需求資源、作業流程統合之支援協調」,「通報、聯繫
    」非其任務,爰刪除第一款前段。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修正為前進協調所,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四、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現地指揮所修正為前進指揮所。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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