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運作機制 (一)前進協調所於召開會議或協商重要事項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派員參與。 (二)前進協調所應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前進指揮 所保持緊密聯繫,並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及授權,代表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山 地原住民區公所執行災害應變事宜。
各款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規定,理由同第七點說明一。
一、點次變更。 二、前進協調所主要任務為「需求資源、作業流程統合之支援協調」,「通報、聯繫 」非其任務,爰刪除第一款前段。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修正為前進協調所,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四、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現地指揮所修正為前進指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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