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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災前整備階段
一、針對易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區域預置搶修(險)人力及機具
(一)交通部及地方政府針對易發生道路橋梁中斷處所,預佈搶修(險)
      機具。
(二)經濟部及地方政府針對易發生淹水潛勢區域,預佈抽水機、防汛塊
      及太空包等。
(三)國防部針對易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區域,於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大
      豪雨特報發布後,預先部署國軍救災人力及機具。
二、監控易成孤島地區之災害狀況
(一)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監控所轄因道路橋梁中斷或因封橋封路易成孤島
      之高危險潛勢地區災害狀況,適時建議地方政府執行預防性疏散撤
      離,供各級指揮官災害應變處置。
(二)農委會及地方政府監控因土石流災害易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地區災
      害狀況,適時建議地方政府執行預防性疏散撤離,供各級指揮官災
      害應變處置。
(三)經濟部及地方政府監控因淹水易成孤島聚落之高危險潛勢地區災害
      狀況,適時建議地方政府執行預防性疏散撤離,供各級指揮官災害
      應變處置。
三、預防性疏散撤離指令之下達及執行
(一)於各種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造成道路橋梁中斷或因封橋封路形
      成孤島之高危險潛勢地區狀況時,地方政府應主動或參考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警戒資訊或建議,及現地情
      勢,研判預防性疏散撤離下達決策,劃定警戒區及掌握應疏散撤離
      對象,並執行後續作為。
(二)地方政府針對警戒區及應疏散撤離對象,即發布疏散撤離指令,協
      調交通工具、數量及疏散時間,執行預防性疏散撤離工作,並針對
      弱勢族群及其需求,運用多元訊息發布方式、規劃適當交通工具,
      優先執行疏散撤離。
(三)警政、消防及民政單位,動員所屬,並結合國軍及民間志工團隊,
      進行緊急疏散撤離通報,並配合交通單位或開口契約廠商所提供之
      運輸車輛,依照地方政府規劃之疏散時間、路線及地點,執行預防
      性疏散撤離工作。
(四)地方政府透過電視、廣播媒體、網路等多元管道及方式迅速傳遞災
      害預警訊息,並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協助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發布災害預警訊息。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協助將警戒區及預防性疏散撤
      離訊息傳遞至原住民鄉鎮區公所。
(六)地方政府必要時得運用災防告警細胞廣播系統發布疏散撤離訊息。
(七)地方政府將執行狀況向上逐層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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