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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災時應變階段
一、災民收容安置與民生物資提供
(一)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災民收容安置、物
      資儲備、無障礙空間規劃及提供弱勢族群所需相關服務等事宜。
(二)地方政府規劃辦理災民收容安置及提供民生食物、飲用水、藥品醫
      材、交通運具及生活必需品等之供應,並進行收容中心之傳染病疫
      情監測及個案管理;必要時,得請求相關機關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調度支援。
二、形成孤島地區之物資運補作為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依據道路、橋梁搶通情形
      ,評估有線電話、無線電話基地臺通訊設備預定完成搶通時間,並
      視需要督導及協調各通信業者調度行動基地臺等類似設備支援。
(二)交通部及地方政府評估所轄災時因封橋、封路及道路、橋梁中斷地
      區,預定恢復及完成搶通時間。
(三)衛生福利部依據交通部及地方政府評估所轄封橋、封路及道路橋梁
      中斷預定恢復及完成搶通時間,協調地方政府研擬「空中物資運補
      計畫」(含:運補物資之種類數量、起降地點、載運頻率、聯絡人
      等)。
(四)地方政府依所訂「民生物資供應及運補計畫」,並依照行政院國家
      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相關規定,向該中心申請空中物資運補。
(五)地方政府依據道路、橋梁搶通情形,掌握有線電話、無線電話基地
      臺通訊設備預定完成搶通時間,視需要主動調集通訊裝備、器材及
      人力前往災區,必要時得協調臨近縣(市)提供支援;內政部主動
      或依地方政府之請求,調集通訊裝備,提供地方政府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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