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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災後復原階段
一、道路及維生管線搶通
(一)交通部、國防部及地方政府儘速完成道路、橋梁之搶通工作,倘無
      法於短時間內恢復,得規劃替代道路或設置便道、便橋,保持交通
      順暢。
(二)經濟部、通傳會及地方政府儘速完成辦理或督導自來水、電力、瓦
      斯、市話及基地臺之恢復,倘無法於短時間內恢復,應設替代方案
      ,提供民眾生活基本需求。
二、生活機能恢復、學生就學、災害救助及返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衛生福利部、國防部及地
      方政府儘速完成災區之環境清理及消毒工作。
(二)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協助因疏散撤離而無法返校學生之就學問題。
(三)內政部、經濟部、農委會、環保署、勞動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
      等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災區、災民
      災害救助工作及救助金、保險、貸款等相關費用作業。
(四)地方政府應視災情狀況及復原情形,協助收容人員返家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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