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2
貳、門禁管理
一、本署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本隊)及經申請獲准人員始得進入訓練場
    ,並應於進入前完成防疫措施。
二、本隊領犬員應不定時巡視訓練場四周環境,並注意犬隻狀態,如發現
    設施有損壞或其他突發事件,應立即陳報維修或採取適當因應措施。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4/23
一、除本隊人員外,經申請獲准者亦得進入訓練場,惟進入前均應完成防疫措施,爰
    將現行第三款併入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