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4
肆、疫病管理
一、必要時,得對犬隻進行全面性預防投藥,以防範疫病發生及降低傳染
    風險。
二、犬隻罹患特殊傳染疫病時,應立即通報本隊所在地之家畜疾病防治所
    ,並即時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疫情擴散。
三、平時應建立最新動物醫療院所資料,以利犬隻夜間或假日急診之用。
四、犬隻罹患疫病或受傷時,應隔離馴養並積極治療。
五、訓練場應備置犬隻預防注射紀錄表(如附表三)及寄生蟲驅除投藥紀
    錄表(如附表四),以供查核。
六、訓練場周圍應進行疫病管控處理,必要時得協調本隊所在地之家畜疾
    病防治所等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七、犬隻於出勤執行任務前,應施以廣效性體外皮毛驅蟲滴劑,避免遭災
    害現場環境寄生蟲感染;返隊後,應先進行防疫措施,經評估無相關
    疫病風險後,始可引入犬舍整體管理。
顯示立法理由
110/04/23
一、點次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規定第參點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一款。
三、現行規定第參點第二款後段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二款。
四、現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三款。
五、現行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四款。
六、現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五款。
七、考量疫病管理之對象為訓練場內之犬隻,爰現行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
    第六款。
八、現行第五款予以刪除,理由同說明七。
九、現行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七款。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