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疫病管理 一、必要時,得對犬隻進行全面性預防投藥,以防範疫病發生及降低傳染 風險。 二、犬隻罹患特殊傳染疫病時,應立即通報本隊所在地之家畜疾病防治所 ,並即時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疫情擴散。 三、平時應建立最新動物醫療院所資料,以利犬隻夜間或假日急診之用。 四、犬隻罹患疫病或受傷時,應隔離馴養並積極治療。 五、訓練場應備置犬隻預防注射紀錄表(如附表三)及寄生蟲驅除投藥紀 錄表(如附表四),以供查核。 六、訓練場周圍應進行疫病管控處理,必要時得協調本隊所在地之家畜疾 病防治所等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七、犬隻於出勤執行任務前,應施以廣效性體外皮毛驅蟲滴劑,避免遭災 害現場環境寄生蟲感染;返隊後,應先進行防疫措施,經評估無相關 疫病風險後,始可引入犬舍整體管理。
一、點次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規定第參點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一款。 三、現行規定第參點第二款後段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二款。 四、現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三款。 五、現行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四款。 六、現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五款。 七、考量疫病管理之對象為訓練場內之犬隻,爰現行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 第六款。 八、現行第五款予以刪除,理由同說明七。 九、現行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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