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1
十一、公務車於行駛路程中發生故障,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派人處理,情
      況緊急不立即處理有危害生命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由駕駛人員先
      予必要處理,事後補辦請修手續。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05/10
本點新增。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