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駕駛人員或派車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無照駕駛或酒後駕駛。 (二)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並通知管理人員。 (三)不得裝載易燃、爆裂及危險物品。 (四)愛惜車輛,保持車體內外清潔。 (五)公務車使用完歸還前應確認剩餘油量應有一半以上,如有不足, 應負責以油卡加油後再歸還。 (六)遵守交通法令並注意行車安全。 (七)不得私自搭客載貨、盜賣零件、油料或私用公車。 (八)禁止超載。 (九)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本點新增。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