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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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駕駛人員或派車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無照駕駛或酒後駕駛。
  (二)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並通知管理人員。
  (三)不得裝載易燃、爆裂及危險物品。
  (四)愛惜車輛,保持車體內外清潔。
  (五)公務車使用完歸還前應確認剩餘油量應有一半以上,如有不足,
        應負責以油卡加油後再歸還。
  (六)遵守交通法令並注意行車安全。
  (七)不得私自搭客載貨、盜賣零件、油料或私用公車。
  (八)禁止超載。
  (九)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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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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