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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駕駛人員或派車人員使用公務車致有遺失、毀損、遭竊等情事應負
      賠償責任,並於上述原因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書面報告、財產報
      損單、協尋證明、財產報廢單及相關證件簽奉署長核准後,送主計
      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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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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