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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課講師、洽公同仁或貴賓無法以公務車接送時,管理人員得派遣契
    約計程車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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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5/10
一、本點新增。
二、鑑於本中心與計程車行訂有開口契約,無法以公務車接送講師、洽公同仁或貴賓
    時,得以派遣契約計程車接送,爰增訂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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