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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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派遣(借用)公務車,須符合下列用途之一:
(一)奉派外出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者。
(二)奉核定執行專案督導或考核計畫者。
(三)派員會辦、會勘工作者。
(四)奉派接送講師、長官、貴賓或外賓者。
(五)經機關主管核准之活動者。
(六)其他因緊急事故須使用公務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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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5/10
點次變更,並依現況將申請調派公務車條件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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