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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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駕駛人員或派車人員使用公務車,行駛前應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行車安
    全,保持車輛清潔,行車狀況須詳細記載於派車單上;使用完畢後,
    公務車應停放於指定位置,派車單送管理員處備查。
    前往加油站加油時,應將加油收據或加油簽認單併送管理員處備查,
    並於派車單上相關資料欄位詳實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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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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