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 條
個別認可試驗批次合格與否,依產品試驗之缺點等級及樣品數判定如下:
一、不良品數目在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目上限(以下簡稱 Ac) 以下時,
    判定合格。
二、不良品數目在 Ac 與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目下限(以下簡稱 Re)
    之間,判定合格。
三、不良品在 Re 以上,其為初次試驗者,得於下次補正試驗;其為補正
    試驗者,判定不合格。
四、前三款試驗結果,發現不良品有致命缺點者,其不良品數雖在 Ac 以
    下,判定不合格。
五、試驗合格之樣品批次中,發現有缺點之樣品,能以預備品替換或可調
    整、修理者,視為良品;預備品不足或無法調整、修理者,其有缺點
    之試樣均視為不良品。
六、試驗過程試驗設備異常或故障,無法如期完成時,試驗應即停止,其
    為初次試驗者,得補正試驗;其為補正試驗者,判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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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6/21
一、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明定個別認可試驗批次合格判定之要件。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施認可品目之基
    準,其試驗內容業就細部各批次送驗數明定所需抽驗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樣品
    數,同時,亦明定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之 Ac 與 Re ,據以判定該批
    次認可試驗合格與否。以消防幫浦申請個別認可一百五十臺為例,依表五實施普
    通試驗抽樣,計抽樣八臺實施一般試驗(構造、形狀、材質、尺寸、標示),如
    發現一般缺點,且不良品數目在 Ac (一臺)以下或 Ac 與 Re 之間(一~二臺
    ),判定為合格;如不良品數目為 Re 以上(三臺),則判定為不合格,其中如
    為初次試驗者,得於下次補正試驗;其為補正試驗者,則為不合格。再者,抽樣
    三臺實施分項試驗(幫浦本體、電動機及附屬裝置的各種性能、電動機絕緣電阻
    、幫浦本體及電動機運轉狀態),如發現嚴重缺點,且不良品數目在 Ac (零臺
    )以下或 Ac 與 Re 之間(零~一臺),判定為合格;如不良品數目為 Re 以上
    (二臺),則判定為不合格。
表五  消防幫浦普通試驗抽樣表
┌────┬──────────────┬─────────────┐
│        │      一  般  試  驗        │      分  項  試  驗      │
│        ├──┬───┬───┬───┼─┬───┬───┬───┤
│批    次│    │嚴重缺│一般缺│輕微缺│  │嚴重缺│一般缺│輕微缺│
│        │樣品│點    │點    │點    │樣│點    │點    │點    │
│        │數  ├───┼───┼───┤品├───┼───┼───┤
│        │    │Ac  Re│Ac  Re│Ac  Re│數│Ac  Re│Ac  Re│Ac  Re│
├────┼──┼───┼───┼───┼─┼───┼───┼───┤
│1~8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5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25   │   3│  ∣  │ 0   1│  ∣  │  │  ∣  │  ∣  │  ∣  │
├────┼──┤  ∣  ├───┤  ∣  │  │  ∣  │  ∣  │  ∣  │
│26~50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90   │   5│  ∣  │  ∣  │ 1   2│  │  ↓  │  ↓  │  ↓  │
├────┼──┤  ∣  │      ├───┼─┼───┼───┼───┤
│91~150  │   8│  ↓  │  ↓  │ 2   3│ 3│ 0   1│ 0   1│ 1   2│
├────┼──┼───┼───┼───┼─┼───┼───┼───┤
│151~280 │  13│ 0   1│ 1   2│ 3   4│  │  ↑  │  ↑  │  ↑  │
├────┼──┼───┼───┼───┼─┼───┼───┼───┤
│281~500 │  20│  ↑  │ 2   3│ 5   6│ 5│ 0   1│ 1   2│ 2   3│
├────┼──┤      ├───┼───┼─┼───┼───┼───┤
│501~    │  32│      │ 3   4│ 7   8│  │  ↑  │  ↑  │  ↑  │
│1,200   │    │  ↓  │      │      │  │  ∣  │  ∣  │  ∣  │
├────┼──┼───┼───┼───┤  │  ∣  │  ∣  │  ∣  │
│1,201~  │  50│ 1   2│ 5   6│10  11│  │  ∣  │  ∣  │  ∣  │
│3,200   │    │      │      │      │  │      │      │      │
├────┼──┼───┼───┼───┼─┼───┼───┼───┤
│3201~   │  80│ 2   3│ 7   8│14  15│ 8│ 1   2│ 2   3│ 3   4│
│10,000  │    │      │      │      │  │      │      │      │
├────┼──┼───┼───┼───┼─┼───┼───┼───┤
│10,001~ │ 125│ 3   4│10  11│21  22│  │  ↑  │  ↑  │  ↑  │
│35,000  │    │      │      │      │  │  ∣  │  ∣  │  ∣  │
├────┼──┼───┼───┼───┤  │  ∣  │  ∣  │  ∣  │
│35,001~ │ 200│ 5   6│14  15│  ↑  │  │  ∣  │  ∣  │  ∣  │
│150,000 │    │      │      │  ∣  │  │      │      │      │
└────┴──┴───┴───┴───┴─┴───┴───┴───┘
二、第一項第四款明定如出現致命缺點時,其試驗結果即為不合格。
三、第一項第五款明定明定試驗過程,對於試樣有缺點之處理與結果之判定。
四、第一項第六款明定試驗設備發生異常情況,或試驗過程發生設備故障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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