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3 條
登錄機構辦理認可業務如下:
一、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輕微變更、型式認可書記載事項之變更、個別
    認可及型式認可展延案件之受理、書面審查、實施試驗、認可審議小
    組審查、申請文件列冊登記、電腦存檔管理、資訊公開作業等。
二、設立認可審議小組,辦理型式試驗結果之審議事項;其委員之遴任及
    異動,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型式認可書及認可標示之核發,並訂定管理措施。
四、與取得認可之業者簽訂契約。
五、依規定對認可品辦理產品產製廠(場)抽樣或市場購樣試驗。
六、對取得認可卻未持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者,限期改善或終
    止認可。
七、認可案件之異議、違規使用或仿冒事項之處理。
八、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十款所定認可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
    與收費項目及費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九、其他與認可有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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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2/21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整併修正。
二、配合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一增訂並強化認可品後市場管理機制,定明
    登錄機構應對認可品辦理產品產製廠(場)抽樣或市場購樣試驗及其抽購樣方式
    與數量,本辦法無須重複規範,爰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106/07/28
條次變更。
101/06/21
參考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明定登錄機構辦理認可業務之事項,其
中為追蹤及管理市售認可品之品質,確保設置場所與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第五
款明定對市售之認可品辦理抽驗件數及比例,其抽驗產品係實施個別認可試驗為原則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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