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2/21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整併修正。
二、配合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一增訂並強化認可品後市場管理機制,定明
登錄機構應對認可品辦理產品產製廠(場)抽樣或市場購樣試驗及其抽購樣方式
與數量,本辦法無須重複規範,爰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 106/07/28
條次變更。
- 101/06/21
參考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明定登錄機構辦理認可業務之事項,其
中為追蹤及管理市售認可品之品質,確保設置場所與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第五
款明定對市售之認可品辦理抽驗件數及比例,其抽驗產品係實施個別認可試驗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