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4 條
登錄機構與取得認可之業者簽訂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產品本身、生產、品管過程或標示
    有不符規定之情形時,責任認定之原則,及所生損害賠償額度之計算
    。
二、登錄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廢止、撤銷登
    錄或暫停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致取得認可之業者受有損害時,賠償
    額度之計算。
三、登錄機構洩漏因執行認可業務知悉之秘密或技術文件之賠償額度及計
    算方式。
四、終止認可事由。
五、認可標示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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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2/21
為與第二十條規定之用詞一致,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106/07/28
一、條次變更。
二、內政部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暫停登錄機構全部或部分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
    將影響申請人之權益,故需明定登錄機構因該暫停處分致取得認可之業者受有損
    害之賠償額度計算規定,爰修正第二款,並修正引用之條次。
101/06/21
一、登錄機構與取得認可之業者相互權利義務關係,應由雙方事先協調訂定必要之事
    項,以避免因其疏漏產生糾紛,致影響消防產品認可試驗品質與形象,爰參考農
    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於第一款至第四款明定契約應記載項目。
二、另鑑於登錄機構係核發並同意取得認可之業者使用認可標示,基此,該機構須與
    取得認可之業者簽訂契約,約定認可標示使用管理事項,爰參考農產品標章管理
    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第五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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