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機構除依第十三條辦理認可業務外,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使用認可標示之管理。 二、違反規定使用認可標示或為不實標示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事宜。 三、指派專人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認可之協調聯繫,並登載認可資訊。 四、建置認可資訊查詢服務網站,並製作申請認可範例說明、認可須知、 審查細部作業規範、相關問答集、統計資料等。 五、辦理型式認可、個別認可號碼之編列登記,並於每月將認可作業成果 月報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六、設立專戶辦理認可業務收支事宜。 七、每年十二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於十一 月前登錄者,並應於登錄後三十日內提送該年度之工作計畫。 八、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條次變更,並修正引用之條次。
為順利執行第十二條所列各項認可業務,健全管理機制,參考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 法第十三條規定,明定登錄機構於執行認可實務之必要辦理事項,以資明確登錄機構 之權利義務,並提升登錄機構試驗能力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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