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機構應依登錄證書所載類別,辦理各類別內所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品目之認可,不得拒絕或無故擅自暫停或終止認可業務。
條次變更。
為防止登錄機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公告,無故擅自暫停或終止認可業務,致影 響業者申辦認可業務之權益,參考日本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五十六規定,明定本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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