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7 條
登錄機構應依登錄證書所載類別,辦理各類別內所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品目之認可,不得拒絕或無故擅自暫停或終止認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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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7/28
條次變更。
101/06/21
為防止登錄機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公告,無故擅自暫停或終止認可業務,致影
響業者申辦認可業務之權益,參考日本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五十六規定,明定本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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