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登錄機構調閱認可業務、設備、財務收支相關文件或派 員查核監督執行認可業務;必要時並得令其報告,登錄機構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條次變更。
為查核登錄機構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業務執行情形,參考電信終端設備驗 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日本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五十五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 得採定期、不定期無預警方式,派員至登錄機構查核認可業務、設備及財務收支情形 ,登錄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以防登錄機構之不當或違法行為,造成不良消防 產品流通至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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