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請變更並換發登錄證書。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未依限將人員異動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依限將實驗室遷移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同意。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未將認可作業成果月報表送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未依限將工作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六、違反第十五條第八款規定,未依限將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 七、認可業務或財務等相關資料有誤繕、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錯誤。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對登錄機構之管理,爰參考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十 三條規定,增訂對於登錄機構之違規行為,作成記違規點數管制性處分之規定。 三、基於協助及輔導登錄機構能健全、穩定發展認可業務,俾利認可制度之推展,中 央主管機關得依違規情節,為記違規點數一點之處分。另考量實務上曾發生或可 能發生人員異動及認可作業資料未依限提報等情事,基於行政管理需求及防範是 類情事發生,爰增訂第一款至第六款違規態樣,第七款則由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八款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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