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申請登錄辦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符合
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專以上學校。
二、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證書。
三、設有專責認可部門,置主管一人,且辦理任一認可業務類別之專任技
    術員七人以上,其中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至少有三人。
四、未從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進口、製造、委託製造或販售。
五、具備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所定主要試驗設備。
前項第三款之主管及專任技術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
    學校之理工相關科系畢業。
二、曾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辦理之實驗室認證相關訓練時數達二十
    四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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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2/21
一、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業定明辦理各認可品目相關試驗應具備之主要試驗
    設備,實無另行公告試驗設備之必要,爰於第一項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
    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6/07/28
申請機構除本身未從事製造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外,亦須未從事「委託製造」消防機
具器材及設備,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
101/06/21
一、參考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明定申請登錄辦理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之機構資格。
二、因認可業務類別或品目之屬性,其試驗設備各不相同且有其差異,如滅火器用滅
    火藥劑之試驗設備包括電子天平、電子秤、滴定管、恆溫恆濕機、烘箱、恆溫水
    槽、二氧化碳純度裝置及數位式滴定器等;流水檢知裝置之試驗設備包括尺寸測
    量器、動作試驗裝置、刻度吸量管、耐壓力試驗裝置、內視鏡、溫度計及標準壓
    力計等,爰第一項第五款明定具備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試驗設備。
三、辦理消防機具器材設備認可之人員除熟悉消防相關法令規定外,其試驗設備操作
    、儀器量具校正、試驗程序等知識及技巧,影響試驗結果之效度與信度,為確保
    認可部門主管及專任技術員具專業技術能力,爰於第二項第一款明定學歷為理工
    相關科系畢業者,如消防、消防設備、消防工程、消防安全、建築、建築設計、
    建築設備工程、土木工程、營建、營建技術、營建工程、工業安全衛生、環境與
    工業安全技術、化學工程、應用化學、化學、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
    程、電機技術、光電工程、電力工程、電機電力工程、電信工程、電工技術、電
    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物理、電子技術、資訊、資訊工程、材料工程等相關系
    科組均屬之。
四、另查為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 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 符合性評鑑基礎
    架構之要求,同時因應國際發展趨勢及整合國內認證資源,配合政府再造,業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推動,將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與中華民國認證委
    員會(CNAB)合併成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且經濟部業於九十二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將 CNLA 及 CNAB 業務移轉至該會辦理,爰第二項第二款明定
    認可部門主管及專任技術員應參加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辦理實驗室認證相關
    訓練之時數並取得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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