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申請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資格之證書或相關證明文
    件。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任技術員名冊及適任之認可品目。
五、認可作業計畫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作業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營目標與理念、永續經營承諾、經營方式及停止經營處理程序。
二、認可部門之組織架構、職掌、人員配置及運作。
三、實驗室品質手冊。
四、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五、認可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及人員訓練計畫。
六、各項試驗設備清冊、操作維修程序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七、認可作業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八、會同實施試驗作業方式。
九、認可審議小組組成及運作。
十、認可收費項目及費額。
前二項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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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7/28
一、考量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係以「實驗室」核發登錄機構認證證書,爰第二項
    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101/06/21
一、申請登錄所需檢附文件應予明定,爰於第一項、第二項明文申請登錄應備文件及
    作業計畫書內容。
二、有關登錄機構判定認可結果之合格與否,係影響產品製造或進口業者重大權益事
    項,為促使登錄機構公平公正執行認可業務,爰第二項第九款明定登錄機構應聘
    任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等相關公正人士組成認可審議小組,統籌辦理型式、
    型式認可變更試驗結果之審議,亦協助產官學界共同解決認可試驗技術之疑義,
    俾達嚴格把關認可試驗及產品品質之具體效益。
三、參考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第七條規定,第三項規定申請登錄
    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時,限期補正及駁回申請
    之要件。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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