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9 條
登錄機構認可部門主管及專任技術員異動時,應於異動事實發生次日起十
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名冊及新聘人員相關資格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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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7/28
本條未修正。
101/06/21
為隨時掌握登錄機構執行認可業務之人力情形,爰參考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
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明定認可部門主管及專任技術員異動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之義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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