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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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技術人員應為專任,不得同時任職於其他零售業。但零售業營業
    場所位於同一地址時,不在此限。
    零售業應於安全技術人員到職之日起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如附表二)
    陳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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